上海市司法局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沪司许(01 - 4)字(2006)1044号
2015年12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变更登记(机构负责人变更)变更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变更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变更登记(机构负责人变更)的申请。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上海市司法局印章) 200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