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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考评以及《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上海市2012年度)》编制和公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7月28日 松江律师事务所  
2015年度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考评及名册编制公告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2012年度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考评工作截至2012年12月31日已在市司法局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于2013年2月1日前完成年度执业考评工作,并按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上报执业考评工作报告。(附件1《关于上海市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考评的意见》)二、关于《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上海市2012年度)》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截至2012年12月31日已在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已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在规定时间上报相关材料。三、参加执业考评和名册编制需提交的材料:1、《2012年度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考评情况》纸质版和电子版(刻制光盘)(附件2);2、《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基本情况》纸质版和电子版(刻制光盘)(附件3);3、《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及司法鉴定人签名备案表》纸质版(附件4)。三、工作步骤和时间:1、第一阶段:2013年1月上旬,市司法局下发关于开展2012年度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考评和名册编制公告工作的通知。接通知后,请各鉴定机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2、第二阶段:2013年2月1日前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本机构年度执业考评工作;3、第三阶段:2013年2月2日至2013年2月28日请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上报时间安排表(附件5)到市司法局上报《司法鉴定机构2012年度执业考评情况》纸质版和电子版、《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基本情况》纸质版和电子版以及《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及司法鉴定人签名备案表》纸质版;4、第四阶段:2013年2月起市司法局对上报的年度执业考评工作报告和名册编制等材料进行审查,3月底前完成《鉴定名册》的编制并在本市政府网站、有关报刊上予以公告;《鉴定名册》纸质版同时分送本市各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并上报司法部备案。三、几点要求:1、各鉴定机构接本通知后,应根据《关于上海市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考评的意见》认真总结2012年度本机构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的情况,并指派专人核实、汇总本机构以及在本机构执业的司法鉴定人相关资料,及时将《2012年度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考评工作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基本情况》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及司法鉴定人签名备案表》上报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2、《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许可证》原登记事项有变动、使用期限届满的或需注销的,应在2012年2月1日前及时到市司法局办理相关变更、延续、注销等申请。3、司法鉴定机构未上报《2012年度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考评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基本情况》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及司法鉴定人签名备案表》,或2012年度执业考评不合格的鉴定机构将不予2012年度名册编制和公告;4、本通知可在上海司法行政网(www.justice.gov.cn)的政府信息公开栏中查询下载。联系人:许缨  联系电话:24029856地 址:吴兴路225号2119室特此通知。附件:1、《关于上海市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考评的意见》2、《2012年度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考评工作情况》3、《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基本情况》4、《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及司法鉴定人签名备案表》5、司法鉴定机构上报材料时间安排表上海市司法局2013年1月8日附件1关于上海市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考评的意见一、考评依据(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三)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四)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五)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六)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1]271号);(七)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执法执业考评工作的通知》(沪司发办[2011]296号)。二、考评内容(一)司法鉴定机构考评内容1.司法鉴定“窗口”服务情况要求:一是环境优美,做到司法鉴定接待场地宽敞、明亮、整洁,因地制宜,美化环境;二是设施齐备,做到接待场地服务设施完备、安全、舒适,各种标志齐全、醒目,有条件的建立无障碍通道、配备专用轮椅等残疾人用品;三是管理规范,在明显位置公示下列材料: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税务登记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司法鉴定程序、执业司法鉴定人介绍;四是办事高效,做到以便民利民为原则,延伸服务范围(依约外出鉴定),以提高效率为原则,提高服务能力;五是诚实守信,做到司法鉴定人廉洁自律,公布司法鉴定监督投诉电话,设置“司法鉴定意见箱”;六是服务优质,做到服饰整洁,挂牌上岗,周到热情,文明礼貌。2.司法鉴定工作程序执行情况鉴定机构要依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制定各单位鉴定的具体工作程序,包括接待咨询、委托受理、登记、审核、鉴定实施、制作鉴定文书、归档等一整套的规定,并建立鉴定复核签发制度,专家咨询制度、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等。3.司法鉴定材料管理情况鉴定机构要遵守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要求,除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外,还应当对鉴定材料的收领、登记、退还等环节有文本记录,并做出可供操作的明确规定。4.司法鉴定仪器设备管理情况司法鉴定机构要严格遵守司法部《司法鉴定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的规定,保证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达到所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基本配置标准和要求,还要对仪器设备检验、保管情况、人员操作、使用情况、故障修理等有文本记录,并做出明确的规定。5.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情况鉴定机构要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和《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对影响鉴定质量的所有因素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控制和管理,使所有鉴定活动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全面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本市司法鉴定机构要认真开展、有效推进认证认可工作,这将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和执业的重要依据。要严格依法依规,做到规范一批、做强一批、淘汰一批。6.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司法鉴定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保管、使用做出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并应明确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7.司法鉴定人执业管理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管理。要依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对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对司法鉴定人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权利、秉公执业的义务、回避的义务、遵守执业纪律的义务、保密义务、出庭义务、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义务等要做出明确、详尽的规定。8.司法鉴定投诉处理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要依据《决定》及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指派专人处理鉴定投诉,对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处理做出规定,及时查处、纠正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若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应当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司法鉴定人教育培训情况司法鉴定机构要执行司法部《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认真抓好司法鉴定人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按照规定,司法鉴定人接受岗位培训后,方可以鉴定人的名义独立进行执业活动;司法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40学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申报评定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条件之一。要加强对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并为鉴定人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10.司法鉴定人年度考评情况司法鉴定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对鉴定人执业表现、完成业务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进行考评,实施奖惩,可以建立司法鉴定人执业档案,定期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11.司法鉴定机构行政管理与财务管理情况依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处理机构日常行政事务,负责与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工作联系,处理机构行政许可申请、业务统计、印章使用、文字处理等事务。要健全财务管理工作制度,确立鉴定统一收费原则,规范鉴定费用的收取标准、税务票据的出具,完善司法鉴定人收入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三、考评时间和方法(一)考评时间1.每一年度截至12月31日已在市司法局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于次年2月1日前完成年度执业考评工作,并按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上报执业考评工作报告。2.市司法局于每年3月底前将考评合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编制完成《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上海市)》并公告,考评不合格的不予公告。(二)考评方法1.司法鉴定机构依据本意见规定的考评内容,对本机构年度执业活动进行总结,并按规定时间完成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考评工作报告应当真实全面反映本机构鉴定业务开展、鉴定质量监控、鉴定人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鉴定收费、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内部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情况。2.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的规定,对鉴定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查,并结合年度日常考评、监督检查的情况,对该鉴定机构年度考评的工作情况做出综合评价。3.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年度日常考评,可以对鉴定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鉴定机构、鉴定人及其他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可以调阅相关材料和鉴定案卷,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三)考评结果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评等次分为“合格”、“不合格”二个等次。1.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2)在鉴定人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3)本机构未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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