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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之无罪辩护

发布时间:2016年7月28日 松江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2003年长春市某屯进行二次土地调整时,安某任计生员,让会计曲谋将自己一直耕种的0.08公顷土地写进合同,2007年区土地工作站征地时,安某按照政策领取了安置补助费,为此,被同村村民举报以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一审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办案过程】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安某找到了我。通过简单地阅卷与当事人沟通案件情况,我认为此案被告人应该无罪,可以上诉,并且建议同案被告人曲会计也应该上诉,这对两名被告人均有好处。于是,安某委托我代理了其职务侵占罪二审的辩护。我全面审阅了该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作了大量的阅卷笔录,反复比对委托人安某和同案被告人曲会计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多个同村村民的证言等一审庭审的全部证据材料和庭审笔录之后,根据案件情况主要提出了以下几点观点:一、安某不具有职务侵占罪的职务性,也没有利用他人职务。二、安某的行为不是侵占。2007年,区土地工作站征用该地时,安某领取补偿款是基于征用法律关系。安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侵占集体财产的故意,其行为不是侵占行为。其次,安某不是私自更改承包合同。屯里承包合同交到村里后,再由会计根据各屯填写的承包合同登记造册。这次土地调整,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即在承包合同之外,不超过1亩面积,可以写进承包合同,超过1亩面积进入经营合同。安某根据这个规定,将一直耕种的约0.4公顷的林地拿出0.08公顷添加到承包合同内。安某提出这个要求时,先后请示过村有关领导,他们在场均未反对,并且村委会和镇农经站随之都盖章予以确认。再次,从安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二组《实际面积分配登记表》第3页二等地合计栏内土地亩数发生更改的不仅只有安某家,还有其他家。因此,原审判决称安某私自要求更改承包合同不符合客观事实。三、安某未与曲会计合谋利用职权,不构成共同犯罪。2003年第二次土地调整时,会计曲某按照安某的要求,将安某家经营多年的林地的一部分纳入到土地承包合同,是基于原经营合同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为了建立长期稳定的承包关系,以获得稳定的劳动成果。这一行为无论是对于安某还是对于曲会计来说,事先在主观上不具有通谋侵占集体财产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侵财的行为。曲会计在这件事上既没有分得补偿款,也没有收取任何好处,二人的行为不构成共犯。原审判决认定共同犯罪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安某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不是犯罪行为。首先,安某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是犯罪。曲会计帮助其达成心愿,其行为虽有失原则,但不是为了从中获取任何好处,其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其次,从时间上来看,2003年第二次承包地调整时,安某将承包合同地亩数作了更改,多承包的土地按规定履行了交纳各种税费的义务,并通过自己的劳动付出,获取了一定的劳动报酬。4年后发生了多出的承包地被征用的情况,是在2003年时不能预见的。安某领取这笔款时,政府有关部门和村、镇领导及村民没有提出任何意义。5年后的2013年,部分村民将该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将安某领取的征地补偿款返还给村民,并未要求追究安某的刑事责任。原本是民事争议,却被视为犯罪来追究,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办案结果】中院撤销原审,发回重审。一审公诉机关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回起诉。原审法院准予一审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律师观点】本案之所以取得好结果主要在于:安某和同案被告人曲某都上诉,这对二人洗刷罪名都有好处。值得一提的是,当事人安某的坚持。安某在经历这场官司时,孩子正值高考之际,在大学专业的选择上等均受到了影响,考虑到一审虽然判了缓刑,但却一辈子背负职务侵占罪的罪名,子女将来的升学、就业等会受到影响,心灵也蒙上阴影。所以,当事人坚信正义犹存,为了洗刷自己的不白之冤,坚持上诉这一点值得佩服。这也再次给了自己一次公道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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