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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的效力如何?

发布时间:2016年9月1日 松江律师事务所  

邻居钟老伯最近因病去世, 留下两份遗嘱,一份是2001年所立,明确将遗产4间房屋由他的两个儿子分别继承,并办理了公证:另一份是2003年所立,指定4间房子全部由次子继承。钟老伯的两个儿子为此发生争执,其次子认为遗嘱应以最后一份为准,应由他一人继承4间房屋,长子认为第一份遗嘱进行了公证,具有法律效力,4间房屋应由兄弟两人共同继承。请问,到底应该以哪一份遗嘱为准?

 

律师解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均未办理公证应以最后遗嘱为准 但是数份遗嘱中,如果有一份办理了公证,不论前后,应以公证遗嘱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

为准。因此,本案中,应当以公证过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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