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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社会抚养费存废未定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4日 松江律师事务所  

  12月2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称草案)。

  草案共八项内容,提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禁止买卖生殖细胞、胚胎和代孕等内容。如草案通过审议,新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司负责人表示,“全面二孩”政策必须依法启动实施,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之日,就是“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之时。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根据草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将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教授湛中乐看来,“全面二孩”是人口政策的进步。为了更好地推行新政策,还应为公众提供更多便利的生育服务措施,“因为人不仅是消耗资源,还会创造更多的财富,把人口简单当作负担的观念应当改变。”

  草案在完善生育政策的同时,强调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这一规定在此次修改过程中并没有变化。

  “我们是人口资源大国,应该通过人口教育投入、人口科技投入,提高全民的素质,使人力资源大国变成人力资源强国。”湛中乐说,“计划生育也应从指令性政策转向指导性政策,更多地由家庭来承担计划生育。”

  “抢生”案件的抚养费征收要看具体情况

  尽管新法落地在即,仍有一些问题悬置待决,比如社会抚养费的存废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一票否决制、开除公职等相关行政处罚的问题。近来,许多地方法院因此陷于尴尬的审案境地。

  国家卫计委主任李斌在做草案说明时指出,对存在分歧、暂时形不成共识的问题以及适合在配套法规中解决的问题,暂不修改。

  在湛中乐看来,这不是简单的“收”或“不收”的问题,“因为涉及到的现实情况非常复杂,有些是在独生子女政策期间的‘超生’,有些是五中全会政策公布以后怀孕,因此还是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审理,如果是在严格的独生子女政策期间的‘超生’,就应该按照当时的法律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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