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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定后价格调整适用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6日 松江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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