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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能否索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0日 松江律师事务所  
  读者徐女士来信说:

  半年前,我因忍受不了丈夫的家庭暴力,与丈夫协议离了婚。那时候,只盼着早点脱离苦海,根本不敢提赔偿这码事儿,等丈夫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我就心急火燎地走进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如今半年过去了,心终于安顿下来,回想起那么多年受的家庭暴力,我越来越觉得心有不甘。我有前夫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好几次都惊动了“110”,那里有笔录记录在卷呢。就是不知道,已经协议离婚半年了,我还可以向前夫追讨精神损害赔偿吗?望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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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就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个精神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可以在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时提出,不过,也不是必须在离婚的同时提起,离婚之后,法律还赋予了无过错方在一定时间段内“秋后算账”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又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你离婚的协议没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意味着放弃精神损害赔偿,而且,办理离婚手续也才半年,现在向前夫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犹未为晚,只要证据扎实,必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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