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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规解读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日 松江律师事务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婚假统一为13天;符合政策生育的,女方产假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在3月31日召开的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表决通过。4月1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群众关心媒体关注的相关热点问题进行全面解读。

  婚假13天 女方产假158天 男方护理假15天

  《条例修正案》中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也就是说,本次贵州省计生条例修订后,婚假仍为13天。

  产假方面,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产假一共158天。

  除此之外,可以发现,草案还就男方护理假进行了明确。规定男方护理假由原来的7天增加为15天,比原来增加了8天。

  再婚夫妇可有3个娃

  围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条例修正案》对生育政策进行了调整,把原计生条例中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政策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

  同时,考虑到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一些家庭的情况,《条例修正案》在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前提下,规定了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五种情形:(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两个子女的;(四)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户籍地不同规定 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适用

  此外,《条例修正案》还明确:夫妻一方户籍地与贵州省之间关于再生育情形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可在符合政策的一方户籍地申请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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