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道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原告张琼要求被告吴建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2004年7月,道县某单位职工吴建和杨萍协议离婚,按协议,时年3岁的吴艳随母亲杨萍生活,抚养费由父亲吴建每月支付200元。后来杨萍再婚后,吴艳即改随继父姓氏。更名张琼。从此,吴建拒绝支付抚养费。今年10月,杨萍和张琼以吴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吴建作为张琼的生父,依法应承担抚养原告的义务,不得以孩子姓名变更为由进行抗辩。离婚时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按约定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