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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功能

发布时间:2017年7月10日 松江律师事务所  

  精神抚慰功能及其运用。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受害方,减轻其痛苦的作用。虽然人的精神是难以用财产补偿的,但财产毕竟还是有价值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人的需要。由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是对受害人感情和精神损害的一种安慰,有助于使受害人从怨愤、痛苦等不良情绪中重新振作起来,恢复身心健康。

  根据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非法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该条司法解释也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但是,这种损害结果是一种间接的结果,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客体是配偶权,造成的直接损害后果是配偶身份利益的损害。因此,破坏婚姻关系的实质,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是最准确的。配偶权终因分歧太大未被纳入《婚姻法》因身份而导致的损害赔偿,回避了对备受争议的配偶身份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可以认为,《婚姻法》已隐含地承认了“配偶权”,否则,离婚损害赔偿在理论上是难以自圆其说的,在实践中也是难以实际操作的。为使离婚损害赔偿有一套可操作的司法规范,《婚姻法》尚需作进一步的解释。

  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功能及运用。这种制裁不仅是对侵权人的惩罚,而且对他人也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使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的过错行为将产生的损害后果,以减少这类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此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将会使离婚成本有所提高,法律以此警示世人应慎重对待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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