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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不得擅自将直管公房无偿划转给使用单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8日 松江律师事务所  
建设部关于不得擅自将直管公房无偿划转给使用单位的通知
【实施日期】1996/04/12【颁布单位】 建房〔1996〕401号 【失效日期】
 

最近,一些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反映:
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国办发(1995)47号〕发出后,有的城市的商业、供销、文化等部门要求将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房无偿划转给他们,希望我部重申国家有关规定,并予以明确。
建国以来,国家直管公房一直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权属问题是明确的。同时,国务院、建设、财政部都曾作出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商业网点建设问题的函》〔国办函(1993)33号〕中规定:“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城市商业网点用房,应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城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城市商业网点用房,不得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
建设部也曾多次发出通知,禁止将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非住宅用房划拨给使用单位。财政部早在1987年作出了关于停止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无偿划拨,一律实行有偿划拨的规定。这些规定现在仍然是有效的,而且必须遵照执行。因此,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直管公房,须由各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不得无偿划拨给任何使用单位。国办发(1995)47号《通知》,仅限于城镇国有粮油网点房产的划转,不适用于其它直管公房的划转。任何单位或部门都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将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其它直管公房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直管公房的管理,同时,要在深化改革、转变经营机制、盘活存量房地产等方面积极探索,使直管公房保值增值,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的居住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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