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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讨论

发布时间:2018年1月2日 松江律师事务所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讨论,很多人主张,婚姻法应当被设计为一部"软"法,且越"粗"越好,从刚刚废止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司法解释,到至今仍保留在新《婚姻法》上的对有困难的一方要给予"经济帮助"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特有的婚姻的文化,影响着立法者不仅不愿法律对婚姻家庭领域的过多介入,甚至不愿借用法律的语言进行规范,寄期望在抽象的法律规则下,将案件任由法官依据社会优势及个人的道德直觉自由裁量,以此给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当事人以最周到的人文关怀。


   这种观点是有其一定道理的。但是,法律是应当遵守的行为和裁判规范,如果规则不定,定性模糊,那么,法律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就有可能既"照顾"不到,也"帮助"不了,正是因为缺乏责任机制,《婚姻法》历来被指责为法的体系中执行最差的一部法律。


   新修正的《婚姻法》将"赔偿"引入法条,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本次《婚姻法》修改的重大举措,不仅强化了婚姻法律精神,完善了婚姻法的立法体例,而且,也终于赋予了当事人明确的可寻求救济的法律依据。修正案法律责任一章规定:"因一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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