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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条 ←总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发布时间:2018年3月19日 松江律师事务所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释义】本条规定了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处理。
  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债务。提前履行属合同的变更。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的履行。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负担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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