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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拿大驻沪总领馆要求租赁私房问题函

发布时间:2018年4月11日 松江律师事务所  

国外交部复关于加拿大驻沪总领馆要求租赁私房问题函

  (1986年8月2日 领四函<1986>103号)

上海市外办:

  关于加拿大驻沪总领馆要求租赁私房的问题、经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住宅局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外国驻华总领事馆办公、住宅用房,一般应由我有关部门协助,用公房安排。但考虑到目前我对解决加拿大驻沪总领事馆办公用房有困难,为此,同意你办关于加拿大驻沪总领馆要求临时租赁私房的意见。

 二、加拿大驻沪总领事馆租赁的私房,其馆址须征得你市公安、安全、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同意。

 三、有关私房租赁的具体事项,如租赁形式、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等,在征得产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可由你办会同市房管部门拟订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今后如遇类似的情况,请逐案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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