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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必须遵守

发布时间:2018年5月5日 松江律师事务所  
  租赁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租房合同,岂料房客突然提前解约。房东郑老太为了催讨对方拖欠的电费1.3万余元起诉到法院。近日,静安区法院判决由房客蔡先生、黄女士共同支付郑老太13694.90元。
  去年3月30日,郑老太与蔡先生、黄女士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租赁期间的水电煤气费等费用均由蔡先生、黄女士承担;蔡先生和黄女士提前退租的,应按月租金的3倍支付违约金。
  去年10月,蔡先生和黄女士单方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于10月10日搬离。今年1月,郑老太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电费1.3万余元。法庭上蔡先生和黄女士辩称,已按月租金的3倍向郑老太支付了违约金,这笔违约金足以抵销未支付的电费。
  法院查明,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发生的电费应由蔡先生和黄女士承担。法院认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作过明确约定,违约金不能抵扣拖欠的电费,遂判决蔡先生和黄女士败诉。

来自合同法栏目(/info/het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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