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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燃气行业安全监管过程中相关资质证书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8年6月29日 松江律师事务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燃气行业安全监管过程中相关资质证书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燃气行业安全监管过程中相关资质证书问题的请示》(桂建报[2009]7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管理,应当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 [2007]250号)的规定。
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作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颁发,应当按照《关于改变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管理方式的通知》(建人教[2004)1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按照《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第5.7.3条规定,“不发火 (防爆的)面层采用的材料和硬化后的试件,应在金刚砂轮上做磨擦试验。试验时应符合该规范附录a的规定”。目前,尚没有针对“不发火地面”的检测资质。
200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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