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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赠公证后可以反悔吗 公证遗嘱与遗赠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年8月16日 松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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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赠公证后可以反悔吗

案例分析

我的朋友王女士的丈夫意外去世之后,王女士和儿子两人随公公婆婆一起居住生活,两位老人均已退休各享受着三千多元的退休金。在共同居住期间,公公婆婆表示将共同居住的房屋赠予孙子,并对达成的协议进行了公证,约定待孙子年满18岁时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几年来,家人间一直相处甚好,今年2月1日,王女士的儿子已经年满18岁,王女士和公公婆婆商量将房屋的产权过户到孩子的名下,但是两位老人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他们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收回赠予的房屋。请问律师,王女士的公公婆婆能否反悔并撤销赠予合同收回房屋有无义务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律师解答

关于赠予合同的成立以及撤销与限制的问题,我国法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予合同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予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予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赠予合同即成立,但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赠予人不可以在赠予财产转移之前撤销,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就本案来说,王女士的公公婆婆将房屋自愿赠予孙子,作为受赠人监护人的王女士也表示接受赠予且双方进行了公证,赠予合同即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赠予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另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赠予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予义务,而王女士的公公婆婆退休后都各自享有三千多元的退休金,仅以“生活困难”反悔收回房屋的理由并不充分。

因此,赠予合同合法成立,在其没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其具备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时,其应当依照赠予合同的约定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公证遗嘱与遗赠的区别是什么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通过遗嘱方式处分财产,这两种方式在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区别是明显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与遗赠的主要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主体不同。遗嘱的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人或是数人;后者的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主体承担的义务不同。遗嘱的继承人不仅有权继承遗产,而且还要负责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受遗赠人一般不需要承担清偿遗赠人债务的义务,但受遗赠人须在遗赠人的税款债务清偿后,才能接受遗赠的财产,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受遗赠人无权接受遗赠,但受遗赠人不负有清偿的。

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可以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从而取得财产;而受遗赠人则一般不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是从遗嘱执行人或遗嘱继承人那里取得遗产。

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遗嘱继承人需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不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受遗赠人应在指导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如不表示,视为访放弃接受遗赠。费用是不要的。如果公证的要交很少的费用。

相关知识

遗赠与赠与的区别在于:

赠与是合同关系,是双方法律行为,经要约与承诺取得一致,才能成立;遗赠是单独行为,依照法定的方式作出即可。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于其成立时生效;遗赠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赠与合同是不要式行为;遗赠以遗嘱为之,遗嘱为要式行为。

赠与是赠与人处分生前财产的行为;遗赠为遗嘱人对死后财产归属作出决定。注意:死因赠与是以赠与人死亡为条件的赠与合同,也是双方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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