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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 显失公平合同可以撤销吗

发布时间:2023年8月31日 松江律师事务所  

 鲁培栓,松江律师事务所,现执业于上海华仕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违反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相关内容。




  一、格式合同的效力


  1、违反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所谓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且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删除。;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订立,都应该认定为无效。 ;以强行性规制技术调整格式合同条款,使格式合同失却效力,不仅表明了法律对某些格式条款的坚决态度,同时也昭示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干预。;


  2、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人也无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如


  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作为判断依据。;


  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了三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严禁权利滥用原则。所谓权利的滥用,系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背离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界限之违法行为。法律对此行为予以否认或限制其效力,即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这些规定在我国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是行使民事权利和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指导原则,对于合同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各国法律均认为无效。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实际上包括了公序良俗原则。所以,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如果违反公共秩序,应当认定为无效,从而不发生拘束合同相对人的效力。


  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最基本的指导原则;在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进行规范时,首先就应当考虑如何借规范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以维护合同当事人间利益之均衡,从而保障合同正义。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可以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均衡为优先目的者,当属诚实信用原则。





显失公平合同可以撤销吗

  显失公平合同可以撤销吗在签订合同时会遇到一些霸王条款,这种霸王条款实际上是合同显失公平的表现。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可以这么判断


  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对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具体体现于:


  1、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了对方紧迫情势、缺乏实际经验或不知情,使之提出或接受了明显不利的条件;


  2、当事人一方不正当地利用其在经济地位、社会影响或人际关系上的优越条件,使对方接受或提出明显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3、因第三方的不正当干涉,使双方当事人不得不达成显失公平的协议。


  撤销显失公平合同的一般方法


  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但应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驶撤销权,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行驶撤销权的,撤销权利消灭。


  在向法院申请起诉的时候,要注意:


  1、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一,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的法院


  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案件由约定管辖的法院管辖;


  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案件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第二,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被告地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起诉需要的证据材料


  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


  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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