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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承诺方式和承诺期间

发布时间:2018年1月18日 松江律师事务所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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